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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念占有,

結果945條我就看了3遍才看懂!

法律不就是給我們這些庶民用的嗎?

寫成這樣並不會變得比較厲害!!

頭真是有點快暈了我....

 

附:

第 945 條  

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,無所有之意思者,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
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,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。其因新事實變為以
所有之意思占有者,亦同。

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,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
,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。

前二項規定,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,或以其
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,準用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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