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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念占有,
結果945條我就看了3遍才看懂!
法律不就是給我們這些庶民用的嗎?
寫成這樣並不會變得比較厲害!!
頭真是有點快暈了我....
附:
第 945 條
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,無所有之意思者,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
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,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。其因新事實變為以
所有之意思占有者,亦同。
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,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
,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。
前二項規定,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,或以其
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,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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