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從開始接觸法律以後,對於民法,我覺得接受度還可以,
很多現實中看似麻煩的問題,透過適當的解釋,
似乎都可以找到一個有法理依據,合理的解決方法。
我也漸漸可以理解一個正在念法研所同學跟我說過的:
法律人做的事是解釋法律,不是背法條。
但對於刑法,不能諱言,從上學期開始,就是我最喜歡的科目,
雖然刑法規定了許多有聽過的,沒聽過的,包羅萬象的罪,
但是它的基本精神卻是以人權概念為出發點,
例如罪刑法定主義,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罪不能處罰。
也因此,學習刑法得從讓人霧颯颯三階段論開始著手,
從構成要件開始一項一項的看,好不容易都符合了才可以進入第二階段,
看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,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等,
最後還要看是故意還是過失,過失的話刑期馬上大打折扣。
所以要隨便將一個人定罪是沒有那麼容易的,
更別說是死刑了,法官判死刑後還被規定要依職權再繼續上訴。
這學期學了刑訴之後,更是深深的了解到,
刑法的精隨是: 寧可錯放一百,也不願錯殺一人。
對於國家刑罰權的發動,除了一切要合乎程序,還得小心翼翼,
我懂老師口中的諄諄教誨,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等這一切都是為了人權,
程序正義永遠大於實體真實。
比起案情能不能陳冤得雪,
更重要的是國家有沒有陷人於不義在先,
比起社會秩序的維護,
更重要的是政府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蠻橫恣意。
可是可是可是....................
既然國家對我們這麼好,這麼害怕傷害了人民幼小又脆弱的心靈,
為何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感受的,好像不是那麼一回事,
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是法官做出奇怪的判決(也有時候是記者亂爆),
檢察官濫訴,警察濫權,
該保護的人沒有保護到,做壞事的人卻是逍遙法外。
好不容易定罪了,結果還有廢死團體出來幫忙講話,申請釋憲。
我常常在想,主張廢死對這些廢死團體也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主張廢死,
幾乎都是為了心中所堅持的那個信念,
說真的也不得不佩服他們以一擋百的那份勇氣,
要跟這個社會大多數的人作對,想要顛覆根深蒂固的觀念,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
也許這就是現實與理想的差異吧.....
我們希望能有個平和的社會,就算"不小心"上了法院,
也讓我們有充分為自己申訴,平反的機會,
可是在這同時,也保護了某些敗類,
讓他們有漏洞可鑽。
偏偏這些漏洞,如果沒有學過法律的人,是不會知道的。
也因為這樣,號稱公平正義的法律,似乎成為了這種人的打手,幫兇。
希望隨著司法改革以及法律界法律倫理的提升,
這些事情可以漸漸的成為上個世代的事,
不要冤枉好人,也不要縱放壞人,
讓大家透過這個機制,都能爭取到該屬於自己的權利。
也許好像還很遙遠,
但我還是希望能夠有這樣的一天。